(2017)豫1403民初6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民权郑策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杨文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民权郑策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杨文化,郑玉生,郑秀玲,民权县金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061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人霍振峰,该行行长。被告民权郑策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表人杨文化,执行董事。被告杨文化,男,汉族,1965年12月13日,住民权县。被告郑玉生,男,汉族,1962年8月2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郑秀玲,女,汉族,1967年12月21日,住民权县。被告民权县金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表人李天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民权郑策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杨文化、郑玉生、郑秀玲、民权县金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