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贺科亚与柳正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科亚,柳正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3民初1304号原告:贺科亚,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松尧,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正如,男,194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贺科亚与被告柳正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柳正如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科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正如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贺科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柳正如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8512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柳正如系经营鱼货生意的经营者,被告经同原告商量由原告处取鱼货出卖给被告。2016年12月期间,原告将自己收取的鱼货出卖给被告,但被告并未将货款及时支付给原告,2016年12月23日,经双方结算共计欠原告货款145120元。上述欠款被告陆续汇给原告3.5万元和2.5万元,剩余85120元一直未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柳正如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及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柳正如从原告贺科亚处陆续购买鱼货,至2016年12月23日,双方经结算,尚欠货款145118元。被告柳正如在双方对账的记账本上写下:“欠款人柳正如,壹拾肆万伍仟壹佰贰拾元正”。据原告陈述,欠款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系被告自行取整后进位所致。后被告于2017年1月分两次汇款给原告3.5万元、2.5万元,共计6万元。剩余欠款8512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柳正如所欠原告货款有其在记账本上亲笔书写的结算金额为凭,并在金额上签名予以确认,虽然非正式的欠条,但该做法也符合日常鱼货收购的形式,且被告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予以认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依照约定承担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5120元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经原告催讨未及时付清货款,已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依法可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正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贺科亚支付欠款85120元,并向原告赔偿该款自2017年4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8元,由被告柳正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钟颖人民陪审员 梁海平人民陪审员 丁志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岑天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