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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青录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青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0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青录,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4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3日,被告人谢青录到重庆市某区某村138号1栋2单元6-1,翻阳台进入失主籍某某家,盗走一部苹果6SPLUS手机(价值1594元)。同年5月10日,谢青录到重庆市某区某小区锦霞楼6单元18-5,翻阳台进入失主张某家,盗走两台惠普笔记本电脑(共价值600元)。2017年5月25日,民警捉获被告人,案发后民警追回被盗笔记本电脑已发还失主。被告人谢青录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谢青录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谢青录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青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谢青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籍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九十四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