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4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恒伟与李厚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伟,李厚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102号原告:刘恒伟,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厚祥,男,汉族,1953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伟与被告李厚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恒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恒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恒伟负担。审判员  周思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