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4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恒伟与李厚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伟,李厚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102号原告:刘恒伟,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厚祥,男,汉族,1953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伟与被告李厚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恒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恒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恒伟负担。审判员 周思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