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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57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宋福燕、张欢、汪静静、张兴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汪静静,张兴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798号之二申请人: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创意产业商务区墨香路87号10栋1楼1号。法定代表人:彭威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恒,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婷,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静静,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申请人:张兴宇,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福燕、张欢、汪静静、张兴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静静、张兴宇共同所有的位于成华区(建筑面积:110.32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2041750)的房屋一套进行保全,保全限额318415.4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汪静静、张兴宇共同所有的位于成华区(建筑面积:110.32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2041750)的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三年。保全限额318415.45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强浩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