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吕海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同和支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海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同和支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海伦,男性,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同和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2095号商住楼首层。法定代表人:张贵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28号.负责人:李勇平,总经理。上诉人吕海伦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同和支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上诉人吕海伦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吕海伦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海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