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川执字第11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存香、李子社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香,李子社,李霞,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川执字第11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存香,女,1952年8月23日出生,淄川区太河乡古坪村人,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子社,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淄川区太河乡古坪村人,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霞,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淄川区太河乡古坪村人,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芹,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存香与被执行人李子社、李霞、李芹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