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姚灵侠、郑佩楠等与郑万兴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灵侠,郑佩楠,郑万兴,宋伟召,宋金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204号原告:姚灵侠,女,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原告:郑佩楠,男,199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被告:郑万兴,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被告:宋伟召,男,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被告:宋金有,男,成年,汉族,住××。原告姚灵侠、郑佩楠诉被告郑万兴、宋伟召、宋金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姚灵侠、郑佩楠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灵侠、郑佩楠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给原告姚灵侠、郑佩楠。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