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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姚灵侠、郑佩楠等与郑万兴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灵侠,郑佩楠,郑万兴,宋伟召,宋金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204号原告:姚灵侠,女,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原告:郑佩楠,男,199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被告:郑万兴,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被告:宋伟召,男,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被告:宋金有,男,成年,汉族,住××。原告姚灵侠、郑佩楠诉被告郑万兴、宋伟召、宋金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姚灵侠、郑佩楠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灵侠、郑佩楠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给原告姚灵侠、郑佩楠。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