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江阴市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玉妹、陆仰忠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玉妹,陆仰忠,陆全海,无锡宏旭脚手架有限公司,无锡市八士宏达棉织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106号之二原告:江阴市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人民路29号-1,29号-2。法定代表人:郭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坚,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潇,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妹,女,汉族,1966年7月26日生,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陆仰忠,男,汉族,1964年5月5日生,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陆全海,男,汉族,1986年11月30日生,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无锡宏旭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东房桥村。法定代表人:马玉妹。被告:无锡市八士宏达棉织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东房桥村。法定代表人:陆仰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玉妹、陆仰忠、陆全海、无锡宏旭脚手架有限公司、无锡市八士宏达棉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玉妹、陆仰忠、陆全海、无锡宏旭脚手架有限公司、无锡市八士宏达棉织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30元(江阴市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桂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连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