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民终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小云、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嘉定南路证券营业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小云,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嘉定南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终1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小云,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嘉定南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695829XW。负责人:张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罗小云因与被上诉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嘉定南路证券营业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小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小云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罗小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罗小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 平审判员 李 艳审判员 杨梅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