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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贺智军与李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智军,李烨,任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贺智军被执行人李烨被执行人任能利本院在执行贺智军与李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借原告贺智军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及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执行费1510。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执行款,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160元,执行费1510元,本案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