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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骆倩与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倩,华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855号原告:骆倩,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华敏,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云和县。原告骆倩诉被告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小康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骆倩负担。审 判 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