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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苹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苹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德州众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沙鸥,夏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506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苹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迎宾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锐,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众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迎宾市场综合楼16号411室。法定代表人:夏德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沙鸥,男,回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住德城区。被执行人:夏德生,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德城区。经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提级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夏德生名下的房产(预查封)。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