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与杨彦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杨彦杰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38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住址:西平县解放路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康桂林委托代理人刘卫才,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西平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彦杰,男,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诉被告杨彦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结清手机通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