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647K。负责人陈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401,组织机构代码77379202-X。法定代表人胡惠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苏05**民初8975号民事调解书:一、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计算至2015年3月2日的利息1311585.86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的罚息(以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结欠的借款本金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上述款项由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方塔街106号房屋(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08字第××号)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8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方塔106号01车库(熟房权证虞��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08字第××号)、(常国用2008字第××号)、(常国用2008字第××号)、(常国用2008字第××号)、(常国用2008字第××号)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5424312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方塔106号房屋(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9735245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1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179元由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法院。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预交的,本院予以退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1540764.8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七辆汽车,另案查封,查找无着;被执行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其中常熟市方塔街106号房屋(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08字第××号)及常熟市方塔106号01车库(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08字第××号)、(常国用2008字第××号)、(常国用2008字第××号)、(常国用2008字第××号)、(常国用2008字第××号)及常熟市方塔106号房屋(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常国用2010第××号),系本案抵押物,审理中已查封,查封日期为2016年9月2日,查封到期日为2019年9月1日。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处置。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向案外人常熟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百盛商场寄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属于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租金支付到本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8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根发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雨龙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