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执4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袁沂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瑞武,袁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639号申请执行人:韩瑞武,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袁沂,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秦唐酒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瑞武与被执行人袁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瑞武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袁沂已主动履行判义务,并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15执4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丽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满   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