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杨旭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旭,男,汉族,1993年3月1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杨旭财产刑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现该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杜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