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跃与裴建伟、阴孝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跃,裴建伟,阴孝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575号原告:赵跃,男,汉族,1979年3月4日生,住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杰,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裴建伟,男,汉族,现年约50岁,住鲁山县。被告:阴孝贞,女,汉族,现年约50岁,住鲁山县。原告赵跃诉被告裴建伟、阴孝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28800元,并自2017年5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7日,被告裴建伟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原告因资金紧张,向被告裴建伟追要多次,被告裴建伟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1月27日,下欠本息至今未还。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公断。本院认为,民诉法明确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未提供二被告详细的身份信息,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致使本院一直无法找到被告,并向其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跃的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淑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