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黄明明、张艳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明明,张艳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财保137号申请人:黄明明,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张艳清,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申请人黄明明因与被申请人张艳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艳清驾驶的晋L×××××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中的2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明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张艳清驾驶的晋L×××××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