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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贵州申请执行党红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贵州,党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11号申请执行人:赵贵州,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党红杰,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赵贵州申请执行党红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党红杰名下所有的位于汝州市房屋予以查封。(2017)豫0482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