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贵州申请执行党红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贵州,党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11号申请执行人:赵贵州,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党红杰,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赵贵州申请执行党红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党红杰名下所有的位于汝州市房屋予以查封。(2017)豫0482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