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山东省寿光市秀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澳得利化工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山东省寿光市秀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澳得利化工有限公司,田云丰,王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710号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赵新中,行长。被申请人:山东省寿光市秀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云丰,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澳得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玉水,经理。被申请人:田云丰。被申请人:王志华。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秀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澳得利化工有限公司、田云丰、王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17年7月24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秀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澳得利化工有限公司、田云丰、王志华资金67091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提供与其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资金67091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方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