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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杜金荣、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杜金荣,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340号原告:王建国,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杜金荣,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三官庙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杜金荣,董事长。原告王建国与被告杜金荣、被告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建国的民事起诉书中所列的被告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已立案侦查,本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翟艳超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 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