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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邓茂春、韦珍辽等与黄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茂春,韦珍辽,黄依娜,黄平,南宁市方方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1698号原告邓茂春,女,194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原告韦珍辽,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原告黄依娜,女,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上述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雪冰,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黄平,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南宁市武鸣区人,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现羁押于南宁市武鸣区看守所。被告二南宁市方方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新兴街9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杜大快。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36号金州大厦1-3楼。负责人秦德荣。原告邓茂春、韦珍辽、黄依娜诉被告黄平、南宁市方方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9曰立案。原告邓茂春、韦珍辽、黄依娜于2017年7月27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茂春、韦珍辽、黄依娜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茂春、韦珍辽、黄依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茂春、韦珍辽、黄依娜负担。审判员  潘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彩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