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6民初8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柴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6民初8941号原告柴某,女,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被告刘某,男,汉族,1968年10月09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原告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某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柴某承担。审判长李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安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