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康乐公共用品消毒中心与黄伟、张掖市天一方酒店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康乐公共用品消毒中心,黄伟,张掖市天一方酒店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2024号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康乐公共用品消毒中心。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区文礼驾校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区内。法定代表人:李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峰,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系张掖市甘州区康乐公共用品消毒中心副经理,系李萍丈夫。身份证号:×××被告:黄伟,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彝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个体工商户,住××区右室。身份证号:×××被告:张掖市天一方酒店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区东北郊泰鑫物流园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区。法定代表人:张婷,系该公司经理,亦系被告黄伟妻子。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康乐公共用品消毒中心与被告黄伟、张掖市天一方酒店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康乐公共用品消毒中心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方就本案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康乐公共用品消毒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7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康乐公共用品消毒中心负担。审判员 左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