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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9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晓敏与王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敏,王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506号原告刘晓敏,男,汉族,1982年5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委托代理人阎侯利,男,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王超,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敏诉被告王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敏于2017年7月27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7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