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3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寿富与吴小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寿富,吴小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3197号之一原告:徐寿富,男,汉族,1948年3月6日生,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来俊,男,汉族,1975年5月21日生,住镇江市。被告:吴小伟,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生,住江苏省。原告徐寿富与被告吴小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徐寿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寿富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徐寿富负担。审 判 长 李寿海人民陪审员 凌木兰人民陪审员 凌江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菊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