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惠州市宏康达实业有限公司、王夜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州市宏康达实业有限公司,王夜中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特39号申请人:惠州市宏康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莲塘西路三巷**号。法定代表人:孙宏伟。被申请人:王夜中,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邻水县。申请人惠州市宏康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7]042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认为: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7]042号《仲裁裁决书》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三)、(五)项,依法应予以撤销。一、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本案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终局裁决的范围,仲裁委员会对此作出终局裁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二、王夜中实际是按天计算工资的临时工,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不能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三、该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将开庭通知书按法律规定程序送达给申请人,剥夺申请人答辩、举证的权利。四、在仲裁中,王夜中隐瞒其是零工的身份,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答辩要点为: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正确,依法应当维持。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书和开庭传票以邮寄快递形式邮寄给申请人,公司是以拒签的形式退回。就对于证人证言,根据仲裁庭审笔录,两位证人都到庭接受调查,形成庭审笔录。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16日,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惠阳劳人仲案字[2017]042号仲裁裁决:确认双方2016年11月12日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适用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仅限于两类,一类是小额的仲裁案件,另一类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前者包括四种案件:(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该四类小额案件均有金额限制标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如果超过该限制金额,则应当属于非终局裁决。后者是指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具体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的除外条款,除了上述两类案件属于终局裁决外,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应属于非终局裁决。因此,本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可适用终局裁决案件范围。故,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惠阳劳人仲案字[2017]042号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本院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惠州市宏康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惠阳劳人仲案字[2017]042号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第(一)项情形,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惠州市宏康达实业有限公司认为惠阳劳人仲案字[2017]042号仲裁裁决同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第(三)项及第(五)项情形,因申请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7]042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惠州市宏康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本案劳动争议事项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莉娜审 判 员 XX锋审 判 员 李旭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宇锋书 记 员 张婉婷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