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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彦杰、宋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彦杰,宋建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杰,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亚芳、王鹏辉(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建民,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时显涛,柘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李彦杰与被上诉人宋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宋建民于2016年04月30日起诉至柘城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彦杰、宋建民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李彦杰将房屋交付给宋建民使用,并承担诉讼费。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1日作出(2017)豫1424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李彦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彦杰及委托代理人王文芳、王鹏辉与被上诉人宋建民及委托代理人时显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宋建民于2017年0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宋建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李彦杰亦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4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宋建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宋建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彦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利民审 判 员  张学朋代理审判员  段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