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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卫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党,周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刑初360号自诉人丁建党,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人周卫华,女,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自诉人丁建党以被告人周卫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丁建党以与被告人周卫华达成协议,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周卫华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丁建党诉被告人周卫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在本院受理后,自诉人丁建党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丁建党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庆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