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治宽、郭喜浪与孟四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宽,郭喜浪,孟四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93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宽,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郭喜浪,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孟四郎,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王治宽、郭喜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60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孟四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孟四郎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0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孟四郎银行账户内存款5200元并兑付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共计30000元,了结此案,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