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梦军、王章斌、王道清、王金文、王章海、王务周诉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慈利县新一代百货超市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梦军,王章斌,王道清,王金文,王章海,王务周,慈利县国土资源局,慈利县新一代百货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21行初27号原告王梦军,男,土家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009122432,住湖南省慈利县阳和乡夹石村6组。原告王章斌,男,汉族,1932年7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320706241X,住湖南省慈利县阳和乡夹石村6组。原告王道清,男,汉族,1963年3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6303262458,住湖南省慈利县阳和乡夹石村5组。原告王金文,男,土家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6310022479,住湖南省慈利县阳和乡夹石村6组。原告王章海,男,汉族,1938年11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3811232411,住湖南省慈利县阳和乡夹石村6组。原告王务周,男,土家族,1963年6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6306022417,住湖南省慈利县阳和乡夹石村6组。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东路094号。法定代表人:杨景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邓志宏,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506220017,土家族,住慈利县零阳镇士溶路001号,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蛟,男,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慈利县新一代百货超市。法定代表人:王章文,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6808282411,住慈利县阳和乡朱家嘴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梦军、王章斌、王道清、王金文、王章海、王务周诉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慈利县新一代百货超市行政登记一案中,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梦军、王章斌、王道清、王金文、王章海、王务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梦军、王章斌、王道清、王金文、王章海、王务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武人民陪审员 覃 樱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