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4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袁生印、郭丽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袁生印,郭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7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法定代表人吴立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袁生印,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被执行人:郭丽芬,女,1980年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袁生印、郭丽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对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元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124执7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沈思盛审判员  李军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