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璟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璟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7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栋,。法定代表人:雍兴春。被执行人:深圳市璟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第二工业区牛角路*号,。法定代表人:邹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璟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230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000098303068账户人民币8182.85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剩余执行款人民币8132.85元已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因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