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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军、谢兴和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谢兴和,谢丽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兴和,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星,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斌,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谢丽惜,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上诉人张军因与被上诉人谢兴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4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张军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翠平审判员  宋义明审判员  陈永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林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