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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12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任某某银行存款63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后对被执行人任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账户予以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人民币6300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划拨下笔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