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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利军、许云、李福与张鑫廷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利军,许云,李福,张鑫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1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军,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云,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福,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鑫廷,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上诉人张利军、上诉人许云、上诉人李福因与被上诉人张鑫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利军、许云、李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鑫廷的诉讼请求;并由张鑫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张鑫廷承揽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尚未完工,致使张利军、许云、李福无法完成交付验收工作,张鑫廷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鑫廷辩称,张利军、许云、李福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对张鑫廷的施工内容的认可,其三人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鑫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张利军、许云、李福立即支付所欠门窗加工费用7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张利军、许云、李福三人合伙承建老庙镇张庄向阳中心工程时,将其承包工程的门、窗、栅栏交由张鑫廷加工安装,张鑫廷完成门、窗、栅栏加工安装后,经双方结算,张利军、许云、李福于2016年5月27日为张鑫廷出具欠条一张,欠款金额为87000元。2017年春节前,由李福向张鑫廷支付10000元,许云向张鑫廷支付2000元,下欠75000元经张鑫廷催要,张利军、许云、李福均未付款。一审法院认为,张鑫廷将加工制作完成的门、窗及栅栏安装完毕,张利军、许云、李福亦向张鑫廷支付了部分加工费用,并经结算出具欠条。故对张鑫廷要求张利军、许云、李福支付下欠加工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利军、许云、李福以张鑫廷加工安装的部分窗子存在质量问题,且尚有未完成的加工安装项目,因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等为由予以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张利军、许云、李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张鑫廷支付门窗等加工费用75000元。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张利军、许云、李福负担。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对一审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证意见同一审一致。通过庭审调查,并综合一、二两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一、二两审庭审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张利军、许云、李福应否支付张鑫廷相应的加工费用。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张利军、许云、李福为张鑫廷出具欠条的事实不持异议。张鑫廷主张该欠条系涉案安装工程完工后出具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张利军、许云、李福主张涉案安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完工,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张利军、许云、李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上诉人张利军、上诉人许云、上诉人李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蒋承光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来 阳附:(2017)皖12民终131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