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路喜全、杨宝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喜全,杨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路喜全,男,195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执行人:杨宝成,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宝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路喜全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杨宝成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423执恢2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建强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张德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