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洛阳市隆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隆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隆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木西工区红山乡洛阳工业园区经十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2583563-8。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5296-5。法定代表人:朱建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隆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重庆来去源商贸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来去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隆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因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庆来去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而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5执103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文书中的义务,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之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俊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跃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