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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镇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镇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刑初116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镇发,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镇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镇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赵镇发饮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文化创意园行驶至新洲南路车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被告人赵镇发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赵镇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01mg/100ml。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吹气酒精测试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登记表、涉案驾驶证信息、车辆登记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邓某1、龙某、许某和的证言;被告人赵镇发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现场录像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镇发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赵镇发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镇发犯危险驾驶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镇发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行车距离较短,情节较轻,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镇发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第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镇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翁雅玲速录员 李韵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