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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2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河南中原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191号之一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广,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5栋A座。法定代表人:吴志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瑶,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中原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中路1838号碧海云天大酒店客房101号。负责人:董富玲。被告:河南中原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红专路117号。法定代表人:谢术湘。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河南中原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徐家骝人民陪审员  魏淼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