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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执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耀辉与被执行人袁建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辉,袁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2972号申请执行人陈耀辉,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生,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袁建明,女,汉族,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地南京市建邺区。陈耀辉与袁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5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袁建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耀辉货款176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5元,由袁建明负担。因袁建明未能履行判决判令的义务,陈耀辉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建明名下没有房产、车辆;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信息表明,被执行人袁建明在交通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交通银行南京北京东路支行等四家银行网点有存款,余额合计99.28元,上述账户本院均予以网络冻结,其冻结期限至2018年5月11日为止,期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冻结的,可在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中,本院拟对上述被执行人拘传,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其准确下落而致拘传未成,2017年7月28日,本院将袁建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建明下落不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条件。经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盛云峰审 判 员  吴 虹审 判 员  彭鸣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周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