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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幸民与邹燕、卢志勇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2628号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对原告胡幸民与被告邹燕、卢志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104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四页中“案件受理费25元”应为“案件受理费81元”。审 判 员  曹凌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葛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