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幸民与邹燕、卢志勇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2628号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对原告胡幸民与被告邹燕、卢志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104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四页中“案件受理费25元”应为“案件受理费81元”。审 判 员 曹凌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葛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