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民初5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永康市弘福工贸有限公司与陈挺、李晓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弘福工贸有限公司,陈挺,李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841号之一原告永康市弘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雅吕村积金路133号1幢。法定代表人吕德枝。被告陈挺,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李晓静,女,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浙0784民初58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浙江永康弘福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挺、李晓静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0515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徐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