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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龚孟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孟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106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孟德,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渝北区。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5月9日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1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孟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孟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龚孟德酒后驾驶越野车从渝北区XX镇XX村出发行至渝北区XX镇XX路XX大桥路段时,与江某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擦挂。后江某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将龚孟德查获。经认定,龚孟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龚孟德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龚孟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孟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江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龚孟德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孟德曾因饮酒驾驶被暂扣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龚孟德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孟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