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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5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金强与丁建新、陈维丽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强,丁建新,陈维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527-1号原告:黄金强,男,满族,1975年2月11日生,住长春市高新区。被告:丁建新,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生,住长春市高新区。被告:陈维丽,女,汉族,1979年3月3日生,住长春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强诉被告丁建新、陈维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丁建新、陈维丽价值250000元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张秀云所购买的位于长春高新开发区超凡大街第×幢×单元×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秀云所购买的、由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长春高新开发区超凡大街第×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94.25平方米的房屋;二、冻结被告丁建新、陈维丽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