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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丽萍与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丽萍,张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175号原告:汪丽萍,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张小华,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330502196604040817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丽萍与被告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丽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甜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潘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