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丽萍与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丽萍,张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175号原告:汪丽萍,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张小华,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330502196604040817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丽萍与被告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丽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甜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潘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