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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与纪占威、刘凯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纪占威,刘凯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987号原告: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宁江区铁西街(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肖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迈,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育兴委。被告:纪占威,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让字镇海字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连政,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凯齐,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双坤村新立屯。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司诉纪占威、刘凯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6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