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永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利、杨万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永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利,杨万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752号原告:成都永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明,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被告:杨万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永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利、杨万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永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