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卜祥贵、王孔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祥贵,王孔胜,李步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卜祥贵,男,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加臣,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妍,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孔胜,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李步堂,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卜祥贵与被执行人王孔胜、李步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6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于2017年7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王孔胜银行存款人民币60955元,被执行人王孔胜自动履行人民币5468元及执行费896元,现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海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欣 来源:百度“”